莫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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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春娇律师,莫春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佛山市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佛山市禅城区总工会特聘律师,广东省南粤春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 莫律师长期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熟悉广东地区的司法环境,具有较高的诉讼技巧,尤其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及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等具有独特经验和技巧。 莫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为人正直,思维缜密......更多介绍
莫春娇律师,佛山借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民间借贷诉讼费收取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民间借贷诉讼律师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1-3%1000万元以上:1-2%二、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3、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
4、对于涉及财产的借款纠纷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5、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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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果借贷关系中债务人请第三人做担保的,那么担保人不还款会坐牢吗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担保人不还款会坐牢吗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由此可见,要是法院判断你没有能力偿还,可以不应偿还,但凡有一丁点可能,都得努力偿还,不会牵扯到坐牢,除非你恶意不还,那就可能招到民事起诉了。
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与担保期间有什么关系
连带担保期限
连带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保证,在这个期间届满之日,称为担保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
连带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保证方式。
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三、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就能免责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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